中國揮發性有機物(VOCs)法律法規概述
VOCs的定義
“十三五”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:
指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,包括非甲烷烴類( 烷烴、 烯烴、 炔烴、 芳香烴等)、 含氧有機物( 醛、酮、 醇、 醚等)、 含氯有機物、 含氮有機物、 含硫有機物等, 是形成臭氧( O3) 和細顆粒物( PM2.5) 污染的重要前體物
美國材料與試驗協會(ASTM):
任何能參加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
美國聯邦環保署(EPA):
除CO、CO2、H2CO3、金屬碳化物、金屬碳酸鹽和碳酸銨外,任何參加大氣光化學反應的碳化合物
世界衛生組織(WHO):
指沸點范圍在50~260℃之間,室溫下飽和蒸氣壓超過133.32Pa,在常溫下以蒸氣形式存在于空氣中的一類有機物。按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化學結構可進一步分為8類:烷類、芳烴類、烯類、鹵烴類、酯類、醛類、酮類和其他化合物